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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防不胜防,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1-07-13

  据统计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在不断增涨,那么如果企业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就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企业一旦将商标注册成功,就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因为商标侵权真的是防不胜防!2017年2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一制假窝点进行现场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已封装的假冒“千岛湖”、“娃哈哈”等注册商标桶装水。

  经查,当事人许建群、许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制售假冒“千岛湖”、“娃哈哈”等注册商标桶装水5000余桶。该案当事人已涉嫌违法犯罪,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两名违法当事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的司法判决。

  问题分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通过制假售假行为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制作和销售大量印有“千岛湖”、“娃哈哈”商标的桶装水来非法获利。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上述假冒商标的泛滥,也给当事人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消费者因为饮用了这些假冒桶装水而出现健康问题,会使受害群众将其误认为是品牌持有人的不法经营活动,严重的话,会造成企业品牌公信力下降,从而大大降低其品牌原有的价值。因此,商标侵权维护至关重要。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防不胜防,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

  遇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如果对赔偿数额双方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大家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一定要防止出现上述七种行为,千万别因为贪图眼前小利而以身试法。同时,商标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也要防止注册商标被他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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