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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遇冷的原因和商标转让限制的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1-08-17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转让限制是指对商标转让所作的限制。商标转让有可能导致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品质发生误解,也有可能侵犯第三者利益,因此要对商标转让作出某种限制。商标转让遇冷的原因?

  没有有形服务和商品支撑、受让商标存在法律风险,是商标转让遇冷的主要原因。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对于成长型企业来说,新申请一个商标到拿到注册证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企业要作大量的广告宣传,拓展销售渠道,需花费不菲资金。而企业如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现成商标通过代理机构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短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商标。

  但是,商标转让却并非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红红火火,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商标的商业价值低,转让后承担的法律风险大。商标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是需要有形资产来支撑的。由于许多用来转让的闲置商标中多数为2002年《商标法》修改后个人注册的,有的没有商业价值。有的则为一些关停并转老企业的,商业价值比较低。一个闲置商标,其核心内容需要重新建立。而当这个商标直指一个破产企业,受让方肯定是要衡量风险。所以很多企业在通过转让途径获取商标时往往会慎之又慎。

  同时,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制度亟待完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商标局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非常必要。

  此外,在商标转让实务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这无形中为商标转让设置了障碍。

  商标转让限制的表现形式?

  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转让,并须一并进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2.受让人能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与他人共有的商标不得擅自转让。

  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使用,但仅注册方能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制度。依这一制度,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未进行商标注册不会成为其使用商标的障碍,但其不能获得商品专有权,只有进行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有权,有权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便属于自愿注册制,但也有例外。即对某些商品的商标采取强制注册的办法。法律规定,对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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