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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的类型和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1-09-13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2014年5月28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商标评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6.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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