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山东商标网提示
商标申请下来后,即便是作为储备商标也不能一直不用,一定要在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三年内开始使用,否则就容易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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