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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2-08-3

  商标获得注册,已经取得了商标证书,就是注册商标了,但并不能高枕无忧,商标还可能被撤销掉。根据我国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商标注册的流程对于没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来说是比较复杂繁琐的,具体申请下来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商标注册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但是一些公司和企业因为对公司使用不当,商标便会被撤销,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些商标会被撤销的情况,希望您可以有所借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会被撤销,下面些一些商标会被撤销的具体情况:

  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当注册,第二种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1、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a、注册商标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又自行对商标进行改变;

  b、对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进行自行改变;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a、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b、注册商标有效期之内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

  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一、不当注册

  法律依据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志

  二、恶意注册

  有下列表现属于恶意商标注册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通过前加或后加词语的方法,完整包含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故意造成混淆;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变形,故意造成混淆;

  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拆分注册,而后重新组合使用,故意造成混淆;

  4.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恶意攀附他人声誉意图明显;

  5.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

  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撤销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过程中以下情形将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应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这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注册商标因为自行改变而被撤销的情形,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来自竞争者,他们很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去举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图形商标,可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原来的图形已经不太适合企业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变,比如肯德鸡就将其人物肖像的领结进行了小的修改。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只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1)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改变注册人名义,办理了变更手续不应撤销

  (2)自行改变注册地址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规定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但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或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制度的设置,可以弥补商标管理机关监管力度的不足,同时也可以给予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商标是否使用,作为主管部门难以知情,在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都是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撤销对方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商务战略手段被广泛运用。本文将从几个实际案例对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实务进行阐述。

  ( 5)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任务之一。《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法》第7条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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