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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9-19

  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有些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遭遇部分驳回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都会根据引证商标的实际近似度建议商标申请人是否办理驳回复审。若放弃驳回复审,则会直接初审公告通过的部分商品,被驳回的商品直接不予核准注册。对于办理驳回复审的,则会存在这种商标分割申请的情况,即申请人要求进行分割申请,将部分驳回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为什么会存在商标分割?

  申我国目前在商标申请程序中采取“一标一类”的做法,即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对同一类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允许跨类申请。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为了向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努力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有关修法单位拟将现行《商标法》中规定的申请商标须“一标一类”的做法向允许“一标多类、跨类申请”的方向改进,即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在一份申请中同一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 对“一标多类、跨类申请”而言,商标分割制度是其重要的配套措施,允许商标跨类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对商标分割持肯定态度。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商标分割制度作一探讨,以期在未来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增设商标分割制度时能有所帮助。请人不可撤回其提出的分割请求。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如下三种情况,供申请人参考:

  1、 不做复审

  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该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直接进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且无人异议,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予以注册。简言之,不申请复审,也就无需做分割申请,静候商标下证即可。

  2、做复审,同时分割

  如果对商标局驳回的部分不服,目的有二:

  (1)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

  (2)对初步审定部分需要提前下证。

  则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分割申请。对于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该初步审定的部分直接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下发商标证书。

  对于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这件申请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如果复审成功,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则下发商标证书。但是该商标证书是旧的申请号,如果复审不成功,则不会下证。

  3、做复审,但不申请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态度是要做复审,但是也不准备申请分割。那么初步审定的这部分商品也不会进入初审公告,而是整件申请要等复审结果出来才有定论。若复审成功,下证,仍然是原申请号码;若复审不成功,则下证的核准使用范围只是通过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且注册号仍是原申请号码。

  前两种情况根据自身情况不同和有无做复审必要,自行选择即可。

  第三种情况,一方面,由于整个商标驳回复审周期较长,需一两年甚至更长,而且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由于复审程序得不到确权,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是比较被动的。另一方面,做复审不申请人工分割,复审成功后只下一个商标注册证,与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复审成功后有两个商标注册证相比较,一个商标注册证对于之后商标后续事务(商标续展、宽展、商标转让)是较为经济的,只需出一份钱。

  商标权利之所以可以分割,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定的商标标志为边界的,因此商标权可以视为一个权利束。这个权利束是以每个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基础而集合形成的,当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自愿将商标分割为多个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一分为数个,但此时数个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来的保持一致,因此不会损害其他的商标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自然也就没有否定商标分割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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