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案例:
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极地四驱”商标被商标局引证“极地”商标驳回。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方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办理了驳回复审申请。经商标局裁定:“极地”商标被撤销,成都极地汽车服务公司的“极地四驱”也通过了驳回复审,最终获得了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