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业务而导致相关权利丧失怎么办?能否进行补正?
当事人可以待疫情障碍消失后2个月内请求相关部门恢复权利。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应须办理的相应手续。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疫情期间,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如何主张期限终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当事人主张期限中止应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3、当前疫情是否构成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
当前疫情是具有作为商标被“撤三”正当理由的可能性。
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高院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商标法上的不可抗力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认定并无区别,因此因疫情爆发而导致政府政策限制等因素也可能会构成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撤三”制度,目的在于使商标资源不被浪费,物尽其用,可以清理掉闲置商标。在具体实践上,商标权利人除了收集疫情指挥部等相关防疫通告禁令外,建议准备涉及的商标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商标被“撤三”的有效抗辩事由。
4、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5、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超出相关期限的可否请求延期?
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支持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但请注意,商标方面,由于该规定与商标局通知中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排除在期限中止证明材料之外相矛盾,建议相关机构致电商标局进行具体沟通。专利、集成电路方面,国知局则给出了明确意见: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6、疫情期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能否顺延?
能。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7、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商标申请、专利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业务。
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全员以正式线上办公,可随时联系诺嘉知识产权顾问进行咨询了解。也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053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