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台湾商标法的修正案,想必大家已有所耳闻,此次修正案引入了备受瞩目的加速审查机制,适用加速审查机制后即可将商标审查时间从6-8个月缩短至2个月。
下面笔者将从适用要件、资料准备,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台湾商标的加速审查机制!
一、适用要件
修正法案规定,当商标申请人有“立即获得权利的需求”时,可以通过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加速审查。“立即获得权利的需求”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或者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的准备。
所谓“实际使用”,指的是在台湾地区的商标使用,在其他地区的使用行为不在官方可接受的范围内。
所谓“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的准备”,指的是商标已经准备好在市场上进行营销使用的情形。申请人需要具体指出准备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内容,以及准备使用的营销场所,以证明商标即将进行商业使用。
如申请人将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已投入实际使用,或者已经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准备工作,则可以视为有实时取得权利的必要,可申请加速审查。也就是说,申请加速审查时需注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包含尚未实际使用,或者尚未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准备工作的商品或服务;否则,需要申请分割或删减,以符合加速审查的要求。
(二)申请人(或被授权人)已就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实际使用,或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的准备,并在商业角度有主张权利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申请人有商业上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1.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该申请商标,或正进行相当程度的使用准备。
2. 对于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权警告。
3. 第三人对于该申请商标请求授权。
4. 该申请商标已规划上市,并与合作厂商订有销售或经销等相关合约。
5. 该申请商标已规划参展,并与参展单位订有相关合约。
6. 其他足以证明有商业上的必要性及急迫性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准备
申请人应根据主张加速审查的适用类型,说明其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准备资料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相关证明文件需用中文书写,若所附资料包含外文,应翻译为中文;若仅提供节译本,当官方认为有必要时,申请人需配合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本,未翻译为中文者,官方将不予采纳。
(二)提出实际商标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注册申请案所申请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且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描述相符。
(三)基于商业上必要性及急迫性提交的申请,应符合案件所主张的紧急情况,且能够辨识商标、日期和使用人,可提供:
1.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该商标的实物或照片。
2. 他人发送的商标侵权警告信函。
3. 第三人请求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 合作通路间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合约、商业展览会的参加合约等。
(四)实际使用的证据:包含载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容器、制作招牌的订购单、装潢费收据、契约书、出货单、出口报单、广告、型录、海报、宣传单等物品或商业文件;载有商标的服务相关的营业文件、营业场所照片、以及提供服务的收入凭证等,如发票、收据、估价单或广告证明文件,并应注意文件上标示的日期及使用人。
(五)商标的使用证据是指申请人自己或被授权人的使用,不得为其他第三人的使用证据;若由被授权人使用的,应提交商标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六)就商标使用已进行相当程度的准备的证据:包含载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样本、宣传印刷品订单、广告合约、商业计划书等佐证材料,应足以使审查员识别出申请人准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准备使用商标的时间及地点。
三、审查程序
(一)官方将于申请人规费(6000元新台币/每类)缴纳齐备之日起进行加速审查程序。
(二)若加速审查的证明文件不齐全,官方将自申请日期10个工作日内(纸件申请15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申请人补正,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将发函通知该加速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加速审查证明文件齐全的,将直接进入加速审查审理程序,若经审核得以批准进行加速审查,官方将会在商标检索系统的申请案件状态中显示此商标为加速审查案件,但不会另行发文通知商标申请人。
(四)符合加速审查要件的商标在进入审查程序后,官方原则上应在立案后2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通知;包含核准审定或程序补正通知、核驳理由先行通知。实际审查所需时间,应视个案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形态等复杂度不同而定。
(五)官方发出的程序补正通知书、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送达后,若申请人提交答复,且该案件无其他可通知的补正事项时,官方原则上应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案件审理结果。
由于台湾智慧财产局对于加速审查的申请会进行实质审查,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和理由后才会正式受理,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加速审查申请前谨慎评估是否符合各项要件,以防缴纳规费后,仍然无法如预期般快速获取商标注册证书而影响商标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