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眼的“苹果”Logo、相同的产品说明……4人生产销售假冒“苹果”电池,非法经营额超200万元。
10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假冒“苹果”电池商标的刑事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王某以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为生,但经营状况不佳。日常销售中,王某注意到“苹果”品牌电池销量一直很好,于是对假冒“苹果”电池打起了主意。
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半成品电池,交由加工厂加工、印制假冒苹果品牌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余万元,获利6万余元。
在此期间,张某、赵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将王某提供的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并收取加工费共计7万余元。其中,张某负责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的印制与生产管理。赵某负责账目管理,收付货款。张某、赵某累计为王某生产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6万余块,非法经营额60余万元。
2023年7月至10月,王某又安排蒋某将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包装后对外发货。2023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18105块。蒋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2023年10月1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张某、赵某、蒋某也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赵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案件审理阶段,王某、张某、蒋某分别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万元、6万元、2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赵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王某、张某、赵某情节特别严重,蒋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赵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