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环节,不少申请人会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遭遇申请驳回的情况。此时,常有人提出疑问:若未经注册便直接使用该商标,是否会侵犯他人权利?对于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非双相同”情形下(即商标或商品不完全相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然而,“混淆可能性”无法仅依据商标驳回信息来认定,而需要结合法律规则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典型案例入手,解析“混淆可能性”的适用逻辑,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实务参考。
法律规定:区分“双相同”和“非双相同”情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前两项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我国商标法上述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区分了“双相同”和“非双相同”情形:
1. “双相同”情形:被控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此时法律直接推定构成侵权,无需额外证明混淆可能性。
2.“非双相同”情形:若商标或商品存在差异(如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此时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而认定侵权与否。
若属“双相同”情形,侵权事实清晰,侵权风险极高,商标申请人应尽量避免此类情形。商标申请人应重新设计商标,尽可能加大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差异,降低侵权风险。
若属“非双相同”情形,商标侵权判定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多数涉嫌侵权行为并非是简单的“双相同”情形,判断混淆可能性成为认定“非双相同”情形下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双方商标信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在“非双相同”情形下,需谨慎评估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司法实践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总结
我国长期的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通常会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上述六个“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标的近似情况:主要考量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程度,相似程度越高,混淆可能性越大。
(2)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主要考量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关联性,关联性越强,越容易引发混淆。
(3)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更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他人使用近似商标时,混淆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4)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商品性质、价格、包装、使用场景,以及商标使用的位置、方式、频率等,都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
(5)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不同消费群体对商标的注意程度和认知能力存在差异,这也是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6)其他相关因素: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为个案中的特殊情况预留适用空间,确保判断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为各地商标执法部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依据,其混淆判断标准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一致。上述前五项因素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混淆可能性最常用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