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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
发布时间:2026-10-29
商标与广告本是两种不同的商业表达:商标的功能是识别来源、区分不同的商品与服务,让消费者知道“这是谁家的”;广告的功能是描述与推荐,告诉消费者“这东西有什么用”或者“这东西好在哪”。当一件商标被刻意用来承担广告的功能时,以字面含义促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功能、用途或者产地等方面产生联想,二者的边界便被悄然抹去。“欺骗性商标”现象所指的,正是这条边界。   商标制度是建立在一个朴素又基础的前提之上:消费者凭借标识来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并据此把此前的消费体验与信任延续到下一次选择。标识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承载的是来源信息,而不是品质承诺。   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描述性”与“识别性”作了清晰分工: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服务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绝对禁用之列,不仅不能注册,更不能使用。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标志,因缺乏显著特征,原则上不得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条规则的用意很清楚:“欺骗性商标”损害的不是某个竞争者的私权,而是公众的知情权与市场的诚信基础。   商标的注册审查面对的是商标本身: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落入禁用情形。至于申请人此后会以何种方式把它印在包装上、写进广告语、与商品名称连读,审查环节无从预判。于是便形成一个时间差——标志本身或许并无瑕疵,但经包装设计、装潢搭配与宣传“捆绑”后,实际上承担了“品质声明”的角色。   “注册合规、使用误导”的错位,恰是治理的薄弱环节:规则管住了入口,却无法同步管住过程。新修订的商标法对此作出回应——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设定递进式责任,从责令限期改正、按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到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注册商标;注册环节则引入“明知”要件,使“不知道会误导公众”不再成为免责理由。其意义不只是增设一项罚则,而是把治理重心从“标志是否合规”推进到“使用是否误导”。强调规制,不等于可以扩大打击面。“欺骗性”需要审慎解释,否则正常的品牌经营也可能被误伤。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判断;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而非个别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只要求存在误认的可能性,不以实际发生误认为要件;作整体判断,不孤立地看标志文字。与此同时,三类情形不在其列: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产生误认的,标志含义与指定商品缺乏行业关联性的,以及仅损害特定主体在先权利的——后者属相对理由范畴,若以欺骗性条款处理,会造成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的混用。边界清晰,规则才有可预期性。对诚信经营者而言,“不能做什么”与“可以做什么”同样重要。   商标是商誉的载体,不是说服消费者的捷径。让商标回归“识别来源”的本位,是对消费者与诚信经营者的共同保护,这大概是此次修法最朴素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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