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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骏眉”是红茶通用名不能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3-12-25

   “金骏眉”到底是红茶通用名还是商标名?12月24日终于有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金骏眉”争议源于2007年。当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金骏眉”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于是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桐木茶叶公司继续向市高院上诉。

  高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此外还需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高院表示,在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评委做出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应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高院指出,商评委在给桐木茶叶公司指定的质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做出了裁定,属于程序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高院二审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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