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报了2013年度工商机关查办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案件情况。通报显示,2013年我国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共1826件,同比增长127.4%,其中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行为的案件占40%。
近年来,恶意抢注注册商标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相关企业品牌经营道路上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隐形门槛。商标恶意抢注一般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二是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三是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抢注行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目前,职业商标抢注人甚至已将名人商标、“傍名牌”、知名网站商标等做成了一条完整产业链。新浪、腾讯等大型网站商标被疯狂抢注,各种恶性商标抢注行为越来越猖獗。同样,从格林豪泰酒店、香奈儿“山寨”案,再到被NBA球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的中国乔丹体育,“精明的”商家们都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取商业上的利益,甚至一些品牌都还没有来得及进入中国,便被他们注册了。
我国在2001年进行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已经为制止商标的恶意抢注做出过诸多努力,但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对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为制止各种不诚信地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抢注者侵犯,如果抢注的商标尚在公告期内,则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对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是尚未超过5年期限,则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出争议,驰名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恶意抢注损害了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权利人要为商标建立“防火墙”,不但要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而且在遇到商标恶意抢注时更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应对:在计划进行品牌推广时就应该着手注册商标,避免以后遭“小人之手”;在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时申请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专有权范围,积极监视市场,在发现商标抢注行为时尽快提出异议。
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虽然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称不上是商标强国。在推行商标战略的同时,必须依法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上升势头。一方面,企业要切实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制定完善的商标保护方案,从产品、服务、外观设计到企业网站、域名、产品图片、广告语等在内的诸多知识产权都要申请保护,全面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建立完善有效的商标战略保护体系,每个行业都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特别是在机械制造、IT、电子产品等行业,针对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要建立优先保护的制度,为推行商标战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