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4月23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2014年济南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审判工作情况。2014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1215件,继2013年以来连续两年跨跃千件大关,占全省案件数量近四分之一,居全国中院一线行列。
在23日公布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济南“庆丰”和北京“庆丰”不是一回事
在北京庆丰包子铺(简称庆丰包子铺)起诉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庆丰公司)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两个“庆丰”身份不同。
庆丰包子铺系“慶豐”、“老庆丰+lao qing feng”商标的商标权人。而济南庆丰公司于2009年6月注册使用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
庆丰包子铺认为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带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上突出使用“庆丰”服务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3年9月,庆丰包子铺一纸诉状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济南庆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庆丰”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59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且与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差别较大。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铺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济南庆丰公司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同时,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诺嘉人的见解:
在此案件中我们能看到,商标名字和公司名字相冲突时,公司名字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和商标名字相抗衡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并且知名度上也比较弱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被要求注销公司,并且赔偿一定的费用,所以不管什么情况下,做自己的品牌走自己的路才是最正确的选择,不要盲目的去傍名牌,更不要盲目的去抢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别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