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0月,劲霸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公司销售的两款男士休闲皮包上以压模方式刻印的力士剪影图形和“k-boxing”文字的组合标识,与劲霸公司注册在公文包等第18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劲霸公司认为,由于上述产品均由某公司制造,该公司、大型超市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对此,大型超市认为,认为劲霸皮包不如男装知名,自己在主观上“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未经劲霸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并且与大型超市合作,共同将侵权皮包推向市场,构成对劲霸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大型卖场,对男装知名品牌必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该大型超市应对本案被控产品进行审查。最终,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