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因此,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中每个字、词、句均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据此,专利代理人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于技术特征部分的字斟句酌,唯恐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往往忽视前序部分,尤其是权利要求的主题。本文将就权利要求主题对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拟定专利要求的主题进行相关分析。
举例说明,当申请人就汽车座椅的减震器作了改进,具体是将减震器的顶部形状作了改动,此时,有以下两种撰写方式。
1.汽车座椅包括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器顶部形状为A。
2.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器顶部形状为A。
虽然从字面上看,两种撰写方式并无实质区别,但权利保护范围却相差甚远。
第一种撰写方式保护的是一种座椅,当仅实施具有A形状顶部的减震器方案时,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该实施行为并不涉嫌侵权。但该行为纳入第二种撰写方式的权利保护范围,就涉嫌侵权。其中暗含的道理就是在专利代理工作中经常被强调的“小主题大范围,大主题小范围”。
因此,看似不重要的权利要求主题实际上对保护范围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当然,对于上述案例,多数具有一定经验的代理人并不会采用第一种撰写方式,通常易于忽视权利要求主题大小的情况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不容易发现可以选择“小主题”进行撰写。主要情况有:
1.受到技术方案完整性的限制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除了减震器的顶部需要设为A形状外,还需要座椅安装位设为形状B,即从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来看,A+B应该是必要技术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不少代理人可能就会采取“大主题”的写法,即以座椅为主题,否则减震器的主题难以囊括至B特征。
2.受到部件形态、使用状态等限制
当某一部件过于零碎,使用时一般也不以单独构件形式示于普通人员时,代理人作为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形成其并非单独构件的感觉,即便仅对该零碎部件进行改进,代理人也会自然地采用“大主题”进行撰写。
可见,如何避免受上述情况影响而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情况,专利代理人应当慎重考虑。为获得权利要求的主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步骤着手。
首先,代理人在分析交底材料时,需要明确改进点针对哪些具体部件。这里的改进点应当理解为:以最少的技术特征,可至少解决一个技术问题,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这是最为基础的步骤,也是必要技术特征甄别的最基本步骤,这里不作详述。
然后,分两种情况:当一个改进点仅针对一个部件,只要该部件能够单独存在,则应当尽量以该部件为主题;当一个改进点涉及多个部件,即多个部件均具有相应的特征改变,需相互依赖才能解决同一或同一组技术问题。此时,代理人应当首选能够囊括多个部件的“大主题”作为权利要求主题,即满足技术方案完整性的规定,但应以下列情况为例外。
虽然多个部件的特征改变需要相互依赖才能形成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但多个部件不仅单独存在,而且通常还能够单独售卖。比如,上述A+B方案,减震器和座椅通常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属于单独售卖的情况,此时,最好写成两个主题,以防一方仅实施座椅,或仅实施减震器的方案。
该种考虑对于单独售卖的对象是终端用户时最为有益。比如,虽然可以单独实施减震器或座椅,但最终需要由整车厂家组装,然后出售给买车人,此时即便撰写“大主题”导致保护范围偏窄,但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向整车厂家主张权利(主张的范围已经缩小);但若“小主题”部件都可以直接售卖给终端用户,则专利权人的权利无法主张。比如,专利权人的专利涉及插座和插头,二者内部改动配合以实现新的插接方式,插座和插头经常单独售卖给用户,则对于插座实施者、插头实施者,以及购买二者的用户来说,专利权人均无法主张权利。此时,采用“小主题”的撰写方式将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按照上述步骤思考最为合适的主题,尽量以“小主题”为优先原则。上述例外情况有可能产生单一性或者技术方案不完整的问题,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插头插座的单一性还作过示例说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处满足单一性作了限定,即不同主题的特征除了相互对应之外,还不能分开使用),因此可以不必过分担忧单一性问题。即便在专利审查阶段出现了单一性问题,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合并、添加等修改方式,或通过分案的形式解决该问题,而专利无效阶段则不会涉及单一性问题。关于技术方案不完整的问题,代理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同样可以通过修改来解决相关问题。当然,为了更好地应对专利审查、无效、诉讼,并保证权利人维权的灵活性,代理人可以在权利要求布局时,采用多个“小主题”再结合“大主题”的布局方式,以期获得最为全面的权利保护。(罗满)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