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理由很多种,今天来说欺骗性。
近日,好丽友申请“土豆之道”商标,但因为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被驳回注册。
“土豆之道”商标被驳回
2018年04月12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好丽友),申请注册了第30200150号“土豆之道”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土豆片; 食用油脂;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加工过的槟榔;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低脂土豆片;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豆腐制品; 干食用菌; 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
不过这件商标并没有注册成功,而是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好丽友不服,提出驳回复审,但并未通过。好丽友还不罢休,将商标局告上法庭。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该商标理应被驳回。
原因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名叫“土豆之道”,看起来“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但却使用在与土豆无关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原因二,“土豆之道”与已有的商标“土豆之声”构成近似。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土豆之道”与“土豆之声”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而好丽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土豆之道”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好丽友形成特定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土豆之声”相区别。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好丽友的诉讼请求。
欺骗性不止存在于商标
与“土豆之道”有同样困扰的应该数“六个核桃”。
六个核桃曾多次因为“欺骗性”被告上法庭:
2015年,重庆市一名消费者在受到电视广告语及产品包装标签影响后购买了6罐“六个核桃”核桃乳,随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标志或药准字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年,河南省一名消费者也宣称受《最强大脑》中广告的影响购买了一箱“六个核桃”核桃乳,随后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
2018年,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其产品代言人陈鲁豫代言虚假广告。
与“土豆之道”稍有不同的是,“六个核桃”真的有核桃,只是宣传上引人遐想。而“六个核桃”的结局也和“土豆之道”不一样,法院最终均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不知道“土豆之道”,还会不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