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一劳永逸,根据《商标法》规定,假如一个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那么,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给申请撤销,商标权利人该如何举证呢?我国的商标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第49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包括,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运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后,都有哪些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1、能够确认时间的发行人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所看法的资料。
2、与广告公司、电台、电视台、自媒体运营商签订的广告合同,合同中标注注册商标、注册人、商品或服务。
3、能够确认时间和地点的户外广告照片或其他资料。
4、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商标印刷合同、发票,标明了商标标识。
5、与包装厂商、印刷厂商等机构签订的标明注册商标的印制合同、成品照。
6、中国政府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展览,标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等相关资料。
7、与销售代理商、零售商、电商平台签订的销售协议,或者标明商标的产品的其他资料。
8、能够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其他资料,如商标使用许可证等。
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面临商标撤销时,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使用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商标被撤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