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灯光艺术与音乐、表演等元素结合起来,创造出视觉和听觉盛宴的演出形式,如今,灯光秀已成为各地发展文化旅游的一大亮点,不仅能为城市营造浪漫、热闹的氛围,吸引更多游客,还成为现代文化艺术创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市场的快速发展,灯光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灯光秀亦能构成作品
“目前,国内灯光秀有多种类型,如最为热门的无人机灯光秀、在各大城市流行的建筑投影灯光秀,此外还有全息影像灯光秀等。其中,无人机灯光秀的技术含量比较高,观赏性也比较强,而建筑投影灯光秀是将光影投在建筑上,能极大增强建筑的美感。”艾媒咨询CEO兼首席分析师张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灯光秀是一种通过图、文、视频及光影的合成等来构建城市空间的艺术展示活动,具有很强的视觉效果与互动性,有助于城市品牌的打造。他同时表示,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具有独创性的灯光秀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灯光秀要构成作品,自然应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首先,灯光秀作为一种以灯光的色彩和图案等来表现的艺术形式,可被观众通过视觉感知,满足‘艺术领域内’和‘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两个要件。其次,如果一场灯光秀呈现出独特的视觉效果,而且这种效果的呈现源自设计者的创意构思和个性选择,则符合‘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个要件。具体而言,构成作品的灯光秀艺术作品,因满足以色彩、灯光等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从而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告诉本报记者。他同时表示,灯光秀作品表现形式特殊,因一般美术作品呈现在有形载体上,可以反复观看,而灯光秀作品没有固定载体,只能在特定场景中观赏。同时,灯光秀作品层次复杂,指向“灯光的色彩和图案的组合效果”,而不及于控制表演的系统程序和技艺方法。
“灯光秀主要是通过灯光展示的形式来表现设计者的创意,其是否属于作品,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条件。”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表示,如果灯光秀是通过灯光的设计、构造、变化,以灯光展示的形式表现灯光秀设计者的艺术创意,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给人以艺术上的美感,具有独创性,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一切艺术表现只要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即便不能被归入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也同样构成作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表示。他介绍,此前,我国法院曾将音乐喷泉的造型归入美术作品范畴。灯光秀作为一种视觉表现艺术,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即可构成作品。他同时表示,由于灯光秀是一种造型艺术,旨在传递视觉美感,因此在进行艺术设计时,应当注意防止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美术造型。
游客上传至网络需谨慎
欣赏灯光秀时,将精彩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是当下很多游客的一种“打卡”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存在版权侵权的风险吗?
“游客以视频或照片形式拍摄灯光秀的行为,属于将立体作品以平面形式呈现,进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游客后续将视频或者照片上传网络的行为,进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焦和平表示,如果前述行为为个人欣赏而实施,且客观上不因此获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用于各种营利活动,则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存在侵权风险。因此,游客在复制和传播过程中,应标注真实来源,若需用于营利活动,则应积极寻求授权。
在现实生活中,灯光秀尤其是城市建筑类灯光秀,多由相关部门购买服务。对于这类灯光秀,张毅认为,普通观众上传相关图片或视频至网络存在的侵权风险较低,但对于一些营利行为,还需注意版权问题。他建议,游客可遵从现场的标识要求,如禁止拍摄和禁止录像的提示。如进行商业使用,还应获得相关授权。此外,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还应注意不要侵犯所有者的其他权益。
麻增伟则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合理使用。灯光秀如果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游客可以对其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录像,并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这里的‘再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甚至包括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因此,游客将有关灯光秀的视频或图片上传至网络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如果他人对灯光秀采取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以外的方式进行使用,比如通过现场灯光布置以同样方式重现他人灯光秀的智力成果,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他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构成合理使用。据此,刘文杰认为,如果严格遵循文义解释,那么游客拍摄灯光秀视频或照片上传到网络,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果灯光秀是在公共场所长期、定时上演,游客拍摄视频、照片及上传网络的行为存在着合理性,似应从宽对待。